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和治疗调整方案

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严重程度 治疗调整
反应性毛细血管增生症 3级 暂停用药
4级 永久停药
肺炎 2级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3~4级或复发性2级 永久停药
腹泻及结肠炎 2级或3级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 永久停药
肝炎 2级,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(AST)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(ALT)在3~5倍正常值上限(ULN)或总胆红素(TBIL)在1.5~3倍ULN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3~4级,AST或ALT>5倍ULN,或TBIL>3倍ULN 永久停药
肾炎 2~3级血肌酐升高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血肌酐升高 永久停药
内分泌疾病 症状性2~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,2~3级甲状腺功能亢进、2~3级垂体炎、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

3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

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甲状腺功能减退

4级甲状腺功能亢进

4级垂体炎

3~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

4级高血糖症或1型糖尿病

永久停药
皮肤不良反应 3级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,Stevens-Johnson综合征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 永久停药
血小板减少症 3级 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 永久停药
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3~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

2~3级胰腺炎

2级心肌炎

2~3级首次发生的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

暂停给药,直至不良反应恢复至0~1级
4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的复发性胰腺炎

3~4级心肌炎

3~4级脑炎

4级首次发生的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

永久停药
复发或持续的不良反应 复发性3~4级(除外内分泌疾病)

末次给药后12周内2~3级不良反应

未改善到0~1级(除外内分泌疾病)

末次给药后12周内糖皮质激素未能降至≤10mg/d的强的松等效剂量

永久停药
输液反应 2级 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,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
3~4级 永久停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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